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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山法院:父母未尽抚养义务,子女能拒绝赡养吗?法院普法课堂开课啦
2024-05-08 08:40:03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龙山法院 | 编辑:朱柯源 | 作者:向明 曹天宇 杨克梅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988

龙山县融媒体中心5月8日讯(通讯员  向明  曹天宇 杨克梅 )俗话说,百善孝为先。孝敬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。但如果父母未尽抚养义务,子女能否拒绝赡养呢?近日,龙山县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…… 

案情简介: 

1987年,银某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,分别于1987年和1995年生育两个女儿。2002年,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,两个女儿随母亲王某生活。 

多年后,银某因视力一级伤残,丧失生活能力,没有经济收入的他将两个女儿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,要求两个女儿分别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。 

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,认为养老问题复杂敏感,既要尽快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,又要最大限度缓和父女关系,遂第一时间开展调解工作。 

“父亲重男轻女,和母亲离婚后就没管过我们,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。”“别人从小就嘲笑我们是没有爸爸的孩子,他完全没有考虑过我们。”“我们自己生活也很困难,现在又来找我们要抚养费。”在调解过程中,两位女儿向承办法官哭诉着从小的经历。承办法官一边安抚两位女儿的情绪,一边通过讲解法条、列举案例等方式告知其作为子女,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,不得以老人未尽抚养义务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 

同时考虑到在解决问题时更要弥合亲情,承办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的基础上,找准矛盾心结,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沟通协商,用心用情修复双方的亲情裂痕。银某在承办法官的教育下,真诚地对在两位女儿成长过程中的“缺位”道歉。两位女儿也逐渐放下对立情绪,同意支付老人的赡养费。 

承办法官“趁热打铁”,综合考虑两位女儿的生活条件、老人的生活需要等情况,不断调整着符合双方意愿的调解方案。最终,通过多次沟通协调,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,两个女儿同意每人每月分别向银某支付400元赡养费。 

法官说法: 

法律虽然为父母和子女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权利义务,但这并不是说两者必须“等价交换”。也就是说,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,并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。本案中,银某已经丧失劳动能力,虽然他对两个女儿未尽到抚养义务,两个女儿也应当履行赡养的法定义务。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,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 

在实际生活中,子女年幼时,为人父母要教育抚养;父母年老时,作为子女要赡养尽孝,这是道德要求,更是法律规范。夫妻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,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义务,子女对父母也有照料、赡养、扶助的义务。同时,作为父母,不要等到年老多病时才想起要求子女赡养。作为子女,在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,亦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 

法条链接: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,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 

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,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。本案中,虽然银某与两个女儿已多年未联系,银某在其成长过程中也没有尽到父亲的陪伴、监护义务,但三人之间的父女关系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会因此消失。 

责编:朱柯源

一审:向波

二审:周娇

三审:朱勇

来源:龙山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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